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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2023-02-28 11:24
  •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昌区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监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第六条

2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关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联单运行的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 号)第六条

3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

4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督检查

对大气、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 号)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令第 48号)第三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落实情况检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

放射源(Ⅳ类、V 类)使用单位、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第三条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抽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 号)第六条

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 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 吨以下)情况;销售 ODS 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 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 情况;使用 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 ODS 采购和使用情况。

涉消耗臭氧层质(ODS ) 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 号)第二十五条

7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检查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8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武昌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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