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金祥旺兔文化艺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市武昌区金祥旺兔文化艺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6月8日,本局收到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来函及相关材料显示,该地址产权人王小波明确表示从未与武汉市武昌区金祥旺兔文化艺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亦未收取过租金,该主体不在该地址实地经营。据移送材料中的《实地核查记录表》显示,2025年11月20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亦确认该个体工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该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27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将住所登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北港村南国·南湖城市广场1栋14层12号”,其申报的住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查过程中,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饶文娇配合本局调查,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送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询问笔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现场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武汉市武昌区金祥旺兔文化艺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2024年12月2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蝶 电话:027-88922225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