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富连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建浪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翰宏月力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傲星丰商贸商行(个人独资)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市富连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建浪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翰宏月力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傲星丰商贸商行(个人独资)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4月7日,产权人孙超俊向本局反映,其名下房屋地址被上述4家市场主体未经许可冒用办理登记,并提交了撤销登记申请。
2026年4月23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上述4家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8层9号-2至-5,进行实地检查,确认上述4家市场主体均不在各自登记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
2026年4月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武汉市富连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建浪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翰宏月力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傲星丰商贸商行(个人独资)涉嫌冒用生产经营场地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目前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4家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撤销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证书、实地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撤销武汉市富连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2. 撤销武汉建浪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3. 撤销武汉翰宏月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4. 撤销武汉傲星丰商贸商行(个人独资)于2026年3月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蝶 电话:027-88922225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B113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