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华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湖北宝华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8月13日,栾建明向本局反映该公司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了该公司发起人、股东登记,并提交了撤销登记申请。
2024年8月30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宝华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华兴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9层2室极客人众创空间Z048”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武昌行审经不撤决字〔2024〕第3号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栾建明此后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2025)鄂01行终15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武昌行审经不撤决字〔2024〕第3号不予撤销登记决定,责令本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局于2026年1月31日收到判决书后重新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2024年7月26日、2025年4月21日,宝华兴公司、谢莉萍两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在栾建明不知情的情况下,谢莉萍冒用栾建明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栾建明从未参与公司的投资、分红和经营管理等任何活动,公司银行账户与栾建明没有任何资金往来。所有公司文件涉及栾建明名字都不是栾建明本人所签,系谢莉萍安排人签的。
2025年5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查询到,栾建明于2006年5月23日在该所办理第一张身份证,该证于2024年8月13日办理挂失。栾建明于2008年10月8日在武汉市公安局制证所补办第二张身份证并使用至今。
2025年8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做出鄂诚信[2025]文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0年、2011年、2013年宝华兴公司涉及“栾建明”的12份文书签名字迹与栾建明本人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026年4月14日,本局工作人员联系宝华兴公司前财务人员郭娟,其称入职后一直使用的该公司对公账户为农村商业银行洪山支行,未掌握有其他开户行的情况。2026年4月16日,本局工作人员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前往宝华兴公司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洪山支行调取了宝华兴公司开户至今的流水单,未发现其中存在与栾建明相关的资金往来记录。
2026年5月13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宝华兴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情况,公示期至2026年6月27日。2026年6月5日,利害关系人、栾建明“受让”股权的“转让方”覃铁香向本局提出异议,认为栾建明受让股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栾建明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全过程知情、同意、配合办理,不存在身份被冒用、不知情、被伪造登记的情形。
本局认为,栾建明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利害关系人覃铁香虽提出异议,但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认定,故该异议不足以排除冒名登记情形。另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存在登记机关依法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湖北宝华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宝华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的股东变更登记,以及湖北宝华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关于栾建明的发起人登记、董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蝶 电话:027-88921037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B113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