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城管执法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有效落实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武汉市城管委及武昌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狠抓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结合辖区“查、管、处、改”专项行动,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突出城镇燃气、城市桥隧、垃圾处理、广告亮化、交通运输、城市绿化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全面辨识重大安全风险,动态掌握事故隐患底数,落实防范化解措施,确保全区城管领域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摸清底数。通过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
—--主动履职。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
—--能力提高。各有关科室及二级单位对照“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
——严防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辖区城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机构
局办公室统一部署全区城管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安排部署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推动专项行动纵深开展。各有关科室及二级单位负责推动专项行动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
我局2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燃气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需抓严抓实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细化制定子方案并逐条落实。
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也要对本辖区行业安全生产进行风险研判,聚焦易造成死伤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特别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1.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要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企业“两个清单”职责要求,推进燃气企业、桥梁管养单位、垃圾处理企业、户外广告和亮化设施权属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绿化管养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参与本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认真落实“七个一次”工作要求,即每个月至少带班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并组织研究;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及工作部署会议;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1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每年组织签订1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诺书;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专题培训、带头讲安全生产辅导课。
2.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各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重点规范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及告知制度,全面辨识行业安全风险,聚焦重大隐患、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空间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有效管控风险。
3.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自查自改;组织细化企业各层级排查整治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完善内部奖惩制度,发动全员积极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召开教育警示会,及时汲取典型事故教训,迅速排查本行业同类事故隐患。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一般隐患立查立改;对重大隐患,停工整改,决不“带病运行”。要建立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复查和报告制度,落实专人专班负责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治的质量。
4.组织对动火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动火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动火前要开展风险辨识,及时清除现场可燃物质,采取通风等措施;动火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动火后要及时清理,确认无残留火种。要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和隐患排查。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严禁聘用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凡招录不具备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上限处理。
5.组织对高空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岗前教育、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等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全面排查治理高处坠落防护设施不到位、高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到位等事故隐患,执行高处作业“六不施工”: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不施工、未落实高处作业管理不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不施工、不编制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不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施工、未开展安全巡查不施工。
6.组织对特殊和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企业开展有限空间、检维修、临时用电、吊装、拆除装卸等特殊和危险作业,要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资格符合安全要求。要加强对特殊和危险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殊和危险岗位上岗作业,凡招录不具备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按法律法规上限顶格处理。
7.组织对外包分包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外包、分包等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承包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落实了作业审批、风险辨识、安全交底、旁站监护等规定。要将外包、分包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8.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各种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强化用电用气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私自更改燃气管线,及时更换维修老化电气设备和线路。深入排查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要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电气、火源及其周边进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强化运行过程中动态变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0.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要根据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演练,加强演练评估,查找风险识别、先期处置、隐患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加强预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全体从业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强化各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各单位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通过指导帮扶和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1.落实落细监管责任链条。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切实在城市燃气、城市桥隧、垃圾处理、广告亮化、交通运输、绿化养护等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全面摸清本行业领域全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强化专项整治,落实省、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闭环管理要求。
2.组织专家团队做好企业指导服务。要针对本次专项行动,组织燃气、桥隧、环卫、交通等领域专家团队,动员部署评价机构、培训机构、安责险承保机构等,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帮扶指导。采取“检查+指导”相结合模式,深入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帮助企业摸清安全风险、找准薄弱环节、制定落实针对性提升措施,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针对行业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破解,一体推动解决;对典型问题,采用“一企一策”“一对一”方式,落实针对性服务举措。
3.开展监管执法人员能力提升专题培训。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城市管理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水平。
4.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围绕专项整治重点,积极运用专家参与检查、部门联合执法、“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期间,每季度要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5.加强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加强对企业依法落实“三项岗位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坚持“逢查必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重点岗位人员未依法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依法责令整改并按程序提请或建议有关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对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核查,严厉打击无证、假证上岗。对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不到位的责任。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和抽查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
6.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积极推进燃气、桥隧、环卫、交通等领域信息化平台建设。统筹支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引导和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高效、可靠、使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与产品,提高科技保障水平。
7.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和办理机制。要明确安全生产举报方式、拓宽举报渠道、明确受理程序,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12345”举报电话、城管“随手拍”、“城市留言板”等方式,对辖区城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对各类举报事项的办理工作,确保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8.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1.全面做好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我局各业务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要迅速组织部署本区本行业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到各企业,加强专项整治重点工作要求的解读,逐条对照狠抓落实。
2.开展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新一轮研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解读,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复盘,进一步提高学习意识和专业素质。
3.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分析研判、督导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
4.广泛发动专项行动宣传。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镜头下的安全”等活动,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平台,以城镇燃气、桥梁隧道、垃圾处理、广告亮化、交通运输、绿化管养等为重点内容,开展宣传教育、知识普及、经验推广、以案示警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风险意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格局。
5.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推动行业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完善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6.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问责问效。各单位要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力度,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行业企业开展督查检查。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提出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四、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下旬前)。根据省市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要求,结合城镇燃气、城市桥隧、垃圾处理、广告亮化、交通运输、城市绿化等城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特点,细化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将专项行动相关要求传达到各行业领域所有企业。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5月底至8月)。组织行业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落实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落实,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组织专业团队,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组织完成安全专题培训。
(三)精准执法(2023年9月至11月)。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排查整治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署推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在前期“查、管、处、改”专项行动的基础下,加强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调度,结合本辖区、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专项整治内容,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多。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相关业务科室要精准谋划部署、强化措施,加大信息报送和会商频次,加强督查检查、指导服务工作力度,强化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安全监管。
(三)注重信息报送。各单位要认真汇总企业上报、督导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做到动态掌握、心中有数。局属2个安全委员会需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局办公室。相关单位要定期掌握本辖区行业企业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每月22日前(从5月开始)填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调度表见附件7)及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每周五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信息;8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总结至局办公室汇总。
联系人:王琪,联系电话:88936611
附件:
1.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2.城市道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4.广告招牌和景观照明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5.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6.城市绿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7.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
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管理方面
1.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超燃气经营许可证允许的经营范围经营;
2.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场站管网设施方面
3.场站及输配设备设施(含气瓶车、调压装置、管道、阀门、调长器、压力表、流量计、温度计、安全阀、阀门井、LPG储罐、液位计、气瓶、气瓶组、卸气柱、加气机、压缩机等)存在泄漏且未采取控制措施;
4.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非防爆、电气系统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5.站内爆炸危险场所和装置区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6.加气站CNG设备如罐、瓶、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未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
7.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8.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三、燃气使用方面
9.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0.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11.存放燃气的房间堆放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使用明火;
12.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13.餐饮场所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14.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15.燃气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四、燃气工程方面
16.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图或无施工图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17.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
18.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次高压以上燃气设施等;
19.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未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
五、其他方面
20.其他可能影响燃气供应、使用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2
城市道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一、城市桥隧养护作业方面
1.养护维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半封闭交通时未设置作业控制区;
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城市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不合格/D/E级,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3.预应力梁产生受力裂缝且裂缝宽度超过设计规定;
4.拱桥的拱脚处产生水平位移或无铰拱拱脚产生较大的转动;
5.钢结构节点板及连接铆钉、螺栓损坏数量在20%以上,钢箱梁开焊,钢结构主要构件有严重扭曲、变形、开焊,锈蚀削弱截面面积10%以上;
6.墩、台、桩基出现结构性断裂缝,或裂缝有开合现象,倾斜、位移、沉降变形危及桥梁安全时;
7.关键部位混凝土出现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现象;
8.结构永久变形大于设计标准值;
9.结构刚度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
10.支座错位、变形、破损严重或缺失,已失去正常支承功能;
11.基底冲刷面积达20%以上;
12.当通过桥梁验算检测,承载能力下降达25%以上;
13.人行道栏杆累计残缺长度大于20%或单处大于2m;
14.上部结构有落梁和脱空趋势或梁、板断裂;
15.预应力钢筋锚头严重锈蚀失效;
16.钢-混凝土组合梁、桥面板发生纵向开裂,支座和梁端区域发生滑移或开裂;斜拉桥拉索、锚具损伤;悬索桥钢索、锚具损伤;系杆拱桥钢丝、吊杆和锚具损伤;
17.其他各种对桥梁结构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部件损坏;
三、城市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D/E级,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8.隧道洞口边仰坡不稳定,出现严重的边坡滑动、落石等现象;
19.隧道洞门结构大范围开裂、砌体断裂、脱落现象严重,可能危及行车道内的通行安全;
20.隧道拱部衬砌出现大范围开裂、结构性裂缝深度贯穿衬砌混凝土;
21.隧道衬砌结构发生明显的永久变形,且有危及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的趋势;
22.地下水大规模涌流、喷射,路面出现涌泥砂或大面积严重积水等威胁交通安全的现象;
23.隧道路面发生严重隆起,路面板严重错台、断裂,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24.隧道洞顶各种预埋件和悬吊件严重锈蚀或断裂,各种桥架和挂件出现严重变形或脱落;
四、桥隧安全保护区方面
25.桥隧保护区内擅自从事可能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等作业;
五、城市道路方面
26.城市道路存在可能引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路面坑凼、破损等隐患。
附件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整治重点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4.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具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集聚措施的;
5.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6.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7.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
8.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形的: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9.进入反应塔等筒型储库、预热器、斗提机、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10.垃圾填埋边坡存在滑移现象的;
11.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2.场(厂)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3.渗滤液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违规大量积存;渗滤液直排和外溢;违规露天贮存渗滤液的;
1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附件4
广告招牌和景观照明设施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重点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方面
1.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影响城市天际线的;
2.在违法建筑、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3.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4.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范围内设置;
5.超过2年未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未及时整改;
二、景观照明设施方面
6.户外配电箱选型符合楼宇照明设施设计要求;
7.防雷接地设施功能完好无损;
8.配电箱防火泥封堵到位;
9.照明设施漏电保护功能;
10.临水位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符合特低压用电要求;
11.供电系统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注要求;
12.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达到三级测评等级;
13.控制平台符合商用密码应用安全要求;
14.文物建筑上禁止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15.建筑物外立面附着设施无松脱、掉落。
附件5
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一、道路客运领域
1.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
2.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跨省运行;
3.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和长途客运实名制购票等安全制度不落实;
4.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凌晨2时至5时未进行停车休息的;
5.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
6.客运站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道路货运领域
1.托运人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远危险货物;
2.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或者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5.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
6.货运场站消防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7.危险货物车辆压力罐未按年检规定落实。
三、客运出租领域
1.驾驶员存在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
2.车辆强制维护制度、车辆保险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
3.车载气瓶未定期检验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附件6
城市绿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
1.加强对游乐设备检修、检测,保养维护,规范操作,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2.加强对城市公园内山体监测,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3.加强对水域(游泳池)、游船安全防护宣传和巡查力度,配备救生设施等应急救援工具,防止人员溺水;
4.加强对动物笼舍巡查,严防动物逃逸、伤人、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执行动物饲养操作规程,确保游客、饲养员和动物安全;
5.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综合治理,在存储、使用、处置过程中加强规范管理,严格登记使用、专人保管、专区存放,严禁使用违禁农药;
6.加强对桥梁、围墙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危险排查和整改,防止坍塌事故发生,尤其是做好大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时安全防护;
7.加强大型群体活动安保工作,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备安保方案,确保大型活动安全,防止人群踩踏等突发事件发生;
8.在消防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对消防隐患排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9.加强单位所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10.加强强降雨和大风等极端天气时公园树木倒伏、断枝等情况的清理和应急处置;
11.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日常检修、监测,维护保养,防止电气火灾和漏电事故;
12.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持续深入开展故障多发问题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隐患排查整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方可上岗;
13.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公园景区内销售食品,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附件7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
情况调度表
填报区(部门): 时间: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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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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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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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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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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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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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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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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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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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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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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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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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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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员工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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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殊和危险作业管理混乱(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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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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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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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完善“一图、一牌、三清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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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治(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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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街道)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街道(社区)(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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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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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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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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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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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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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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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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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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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委会约谈通报
有关单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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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领导
情况 |
1 |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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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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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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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负责同志分别到企业宣讲(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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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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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在主流媒体
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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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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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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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调度表自5月底开始上报,每月22日中午12时前上报截至本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