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送达公告
昌市监列严告〔2026〕1号
2025年9月28日,本局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武江检建〔2025〕19号),反映该院办理乐成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乐成伟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自有企业或指使借款企业注册空壳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武汉银运丰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兰军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鑫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市场主体(含4家个体工商户)无实际经营业务,被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违法活动,要求本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另外,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5)鄂0103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乐成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依法作出判决。
经查,武汉银运丰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兰军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鑫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名单见附件)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分别于2026年3月3日对武汉银运丰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兰军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6年3月4日对武汉鑫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局已于2026年1月19日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对上述3家公司给予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昌市监吊听告字〔2026〕1号)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听证公告(昌市监列严听告字〔2026〕1号),上述3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武江检建〔2025〕19号)的意见,上述3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第二款第(二)项“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将上述3家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三年后解除。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鉴于上述公司未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下落不明,现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倩、刘筱滢 联系电话:027-86788315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二村43号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