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决定公告
昌市监罚送告〔2026〕1号
2025年9月28日,本局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武江检建〔2025〕19号),反映该院办理乐成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乐成伟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自有企业或指使借款企业注册空壳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武汉市武昌区俊贤聚杰艺术中心等7家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无实际经营业务,被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违法活动,要求本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另外,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5)鄂0103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乐成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依法作出判决。
经查,武汉银运丰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兰军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鑫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
武汉市武昌区俊贤聚杰艺术中心(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乐之雅琴行(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伟伟琴行(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喜园琴行(乐成伟)等4家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属于变更经营范围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且上述4家市场主体作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犯罪工具,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损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1月19日通过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公告》(昌市监吊听告字〔2026〕1号),告知拟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同时告知上述7家市场主体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市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武汉银运丰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兰军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鑫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武汉市武昌区俊贤聚杰艺术中心(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乐之雅琴行(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伟伟琴行(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喜园琴行(乐成伟)等4家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上述市场主体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倩、刘筱滢 联系电话:027-86788315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二村43号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