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听证公告
昌市监吊听告字〔2026〕1号
2025年9月28日,本局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武江检建〔2025〕19号),反映该院办理乐成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乐成伟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自有企业或指使借款企业注册空壳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武汉市武昌区俊贤聚杰艺术中心等7家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无实际经营业务,被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违法活动,要求本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另外,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5)鄂0103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乐成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依法作出判决。
经查,武汉银运丰杰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市博兰军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鑫悦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市场主体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拟给予上述3家市场主体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武汉市武昌区俊贤聚杰艺术中心(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乐之雅琴行(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伟伟琴行(乐成伟)、武汉市武昌区喜园琴行(乐成伟)等4家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属于变更经营范围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且上述4家市场主体作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犯罪工具,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损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给予上述4家市场主体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上述市场主体未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听证告知送达,听证告知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上市场主体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李倩、刘筱滢 联系电话:027-86788315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二村43号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