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内容包括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解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全社会 | 
| 政策解读 | 包含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内容,在解读材料中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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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问、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 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机构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公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 领导成员及分工 | 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需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且要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明确指出,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对公开内容及要求做了详细规定:收支总体情况表需涵盖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人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要包含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需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要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还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4.除了上述表格公开要求外,本部门还需对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进行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加以解释 。同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若相关表格无数据,则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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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要求: 1.公开表格内容:收支总体情况表需包含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应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2.表格公开细化程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要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需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需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还应细化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针对与预算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3.其他需说明事项:需对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情况进行说明。其中,政府采购主要涵盖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 。另外,还要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如果存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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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包括采购意向、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及变更、履约验收、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支出总额、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分项金额、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及占比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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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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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