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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2025-09-01 17:17
  • 来源: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政策 公示公告 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 ,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全社会
机构简介 机构职能 1.本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工作职能、机构设置);2.本部门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
姓名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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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下属机构
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 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2.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
3.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
4.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5.申请书示范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十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五、做好清单实施保障(十五)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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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 程序 1.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2.行政强制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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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全社会
权责清单
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二、主要任务(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全社会
财政资金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之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财政资金 部门财政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之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政府采购 采购法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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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 意向公示,合同公示 全社会
中标公示 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 全社会
重大项目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招投标信息,包含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六)招标投标信息:主要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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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建设 城市综合执法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城管执法流程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告知义务及信息公开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8号)推动全国范围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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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汽车客运站信息、停业公告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内容公示 1.《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 年 2 月 19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11 号公布)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明确公开内容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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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名录公示 1.《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3年2月23日)第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公示并更新本地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名录和联系方式,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督促诚实守信经营,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为建设、遴选示范站奠定基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三、突出公开重点  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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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路货物运输业、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业发展奖补公示 1.《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公路货物运输业、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资料经区级审核,并符合条件且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 4 月 15 日前将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区级审核意见(正式文件)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物流事业发展中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三、突出公开重点  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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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 汇总各行政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六)加强事后公开。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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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主动公开内容 建议提案办理 各单位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三、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 ,做好答复工作。 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2.随机抽查计划;
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三、重点任务(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3.《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五)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制定部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部门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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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一、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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