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政策解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第六条 解读形式。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可通过案例、数据、答问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可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增强政策解读的可及性、可读性、实效性。第七条 解读渠道。(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二)新闻媒体。(三)新闻发布会。 |
全社会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政策解读 |
公示公告 |
机构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领导成员及分工 |
领导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联系方式、职责范围。 |
下属机构 |
下属二级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职责范围。 |
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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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责清单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财政资金 |
部门财政预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特困、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武民政【2020】18号):六(二)加强管理。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武民政规〔2020〕2号)第三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低保政策、低保对象及低保资金支出等情况。 4.《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武民政〔2023〕2号)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困人员档案(一人一档)和数据库,向社会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确认程序、供养标准以及供养资金使用、供养对象变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武汉市民政局 财政局 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民政〔2019〕35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并建立台账。 |
全社会 |
公益事业建设 |
社会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等信息;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工作进展、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效果;孤儿养育标准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四、公开重点(三)社会福利领域。加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政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等重要事项的公开。孤⼉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公布。 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社会组织 |
开展社会组织抽查、年度检查公告,公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情况的公告,撤销社会组织通告,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公告 |
1.《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暂行办法》第五条:年检程序:(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公告或通知。 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6.《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取缔决定,应当予以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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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十一)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工作进展、年度办理总体情况信息。 |
全社会 |
双随机一公开 |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2.随机抽查计划; 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等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
全社会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四)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承诺的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
全社会 |
行政执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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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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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等 |
《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
全社会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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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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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