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昌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2025-06-25 14:36
- 来源: 武昌区人民政府
武昌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1.区政府印发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 2.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 3.与解读相互关联; 4.定期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文件性质决定公开栏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3.《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经备案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九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实施,或者由制定机关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由起草部门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实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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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 全社会 | ||
政策解读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 全社会 | ||
公示公告 | 通知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 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 全社会 | ||
政府工作机构 | 1.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2.政府所辖部门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第七条(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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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领导 | 本级政府领导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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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年度计划 | 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解读,归集整理历史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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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规划 |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解读、中长期发展规划。 | 全社会 | |||
统计信息 | 统计分析 | 本地区重点行业统计数据分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 |
统计数据 | 区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 ||
统计公报 | 经济普查公报、人口普查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全社会 | ||
统计年鉴 | 统计年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全社会 | ||
许可/服务 | 依据、条件、 程序 | 1.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2.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 3.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 4.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5.申请书示范文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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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处罚/强制 | 依据、条件、 程序 | 1.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2.行政强制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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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全社会 | |||
权责清单 | 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 全社会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信息。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 全社会 |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1.年度政府预算,包括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等信息; 2.年度政府决算,包括上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说明,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等信息; 3.年度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包括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4.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
政府债务 | 债券存续期公开,包括一般债券存续期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 |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 (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 全社会 | ||
财政专项资金 | 武昌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 1.《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做好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 ,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 》(鄂政办发〔2011〕62号)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 ”、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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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 | 武汉市武昌区区属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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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鄂政办发〔2011〕62号)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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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第二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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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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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建设 | 批准服务信息 | 重大项目批准服务指南,包括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 (四)批准服务信息:主要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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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结果信息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批准结果信息,具体包含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 (五)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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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信息 | 招投标信息,包含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 (六)招标投标信息:主要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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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信息 | 征收土地信息,包含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 (七)征收土地信息:主要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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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含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 (八)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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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有关信息 | 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九)施工有关信息:主要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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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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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有关信息,包含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 (十一)竣工有关信息:主要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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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建设 | 乡村振兴 | 扶贫、乡村振兴政策文件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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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义务教育相关文件、通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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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 卫生健康领域重要政策、健康科普、监督检查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 |
全社会 | ||
社会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等信息;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工作进展、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效果;孤儿养育标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四、公开重点(三)社会福利领域。加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政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等重要事项的公开。孤⼉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公布。 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6号)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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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开展社会组织抽查、年度检查公告,公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情况的公告,撤销社会组织通告,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公告。 | 1.《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暂行办法》第五条:年检程序:(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公告或通知。 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6.《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取缔决定,应当予以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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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 “就业”工作方面重要政策、重要活动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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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1.全区空气质量月报; 2.全区地表水水质月报; 3.年度武昌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4.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固体废弃物处置信息;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6.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信息; 7.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 ,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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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全社会 | ||
食品(药品)监管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检查情况、药品安全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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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突发公共事件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事故简析和事故调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全社会 | ||
文化体育 | 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 全社会 | ||
城市综合执法 |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城管执法流程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程序、告知义务及信息公开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8号)推动全国范围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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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 城乡规划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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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构、内容;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案件办理、质量考核情况。 |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八条 | 全社会 | ||
救灾生产 | 灾后救灾救助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 。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 全社会 | ||
旅游 | 旅游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公共资源配置 | 房屋征收 | 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 |
全社会 | |
住房保障 | 住房政策、住房建设计划、住房项目、住房配租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涉农补贴 | 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信息 | 惠农财政补贴项目的区级立项公示、验收结果、资金分配结果等公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土地征收 | 土地征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1.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信息; 2.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信息; 3.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 4.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信息; 5.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 6.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国有产权交易 | 本地区国有产权交易挂牌披露、交易结果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工程建设项目 | 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变更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供应计划、资格审核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其它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预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信息。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
全社会 |
决策草案及意见反馈 | 1.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1.《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4.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 ,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 全社会 | ||
政务督查 |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 全社会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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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政府会议 | 1.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转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 | 全社会 |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历史数据、当期政府公报电子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22号) 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公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把政府公报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公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强化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责任意识强、文字编辑能力过硬、勇于开拓创新的政府公报工作队伍。要将政府公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自筹或向企业、社会摊派。上级政府公报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推动政府公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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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 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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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通报。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至少每季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每次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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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2.随机抽查计划; 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3.《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五)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制定部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部门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
全社会 | ||
税务 | 政策法规、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等信息。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
全社会 | ||
价比三家 | 武昌区农贸市场“价比三家”价格行情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人事任免 | 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全社会 | ||
招考录用 | 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事业单位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五)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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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收费 | 关于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审批信息公示 | 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其它清单 | 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信息。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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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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