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热干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对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热干面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5月21日发布《检验报告》(№:B8G423002B8F60E363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5月27日将《检验报告》(№:B8G423002B8F60E3637)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6年4月22日被抽检的批次热干面由该单位从武汉波盛鼎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并于2026年4月22日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热干面是当事人2026年4月22日被抽检的批次热干面由该单位从武汉波盛鼎苑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7.5kg,购进单价4元/kg,进货金额共计30元。该批次热干面在销售前的分装环节有0.3kg损耗,成本1.2元,货值金额1.2元。2026年4月22日该批次热干面销售完毕,销售数量7.2kg(含抽检样品2.006kg),销售单价5元/kg,销售金额36元,货值金额36元,获利7.2元。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B8G423002B8F60E3637)后立即张贴了抽检批次热干面的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6月26日,召回数量为0kg。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热干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热干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6〕7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百尚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