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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8-13 09:1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经营的妃子笑荔枝(优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ZXL2-00409),反映当事人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经营的妃子笑荔枝(优惠)(购进日期:2026.5.26)经抽样检验,妃子笑荔枝(优惠)的检验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6月29日将检验报告(No:(2026)ZXL2-00409)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6年5月26日被抽检的批次妃子笑荔枝(优惠)由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购进,截至2026年5月29日销售了43kg,期间该产品腐烂变质共计11kg。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妃子笑荔枝(优惠)是当事人2026年5月26日从深圳市鑫荣懋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4kg,进价为22元/kg,总进货成本为1188元。上述批次妃子笑荔枝(优惠)于2026年5月29日全部销售完。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妃子笑荔枝(优惠)由深圳市鑫荣懋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其经营场所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大道170号鑫荣懋滨海大厦产业用房313”。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妃子笑荔枝(优惠),并于2026年7月1日张贴了上述批次妃子笑荔枝(优惠)的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7月10日,召回数量为0个。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妃子笑荔枝(优惠)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妃子笑荔枝(优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案件文号:昌市监不罚〔2026〕71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经营食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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