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江清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红心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13日,本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江清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抽检,抽样红心红薯3.0168kg(抽样单编号:XBJ26420106484333440)。2026年5月8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红心红薯检验报告(No:CCIC12604872):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实测值:0.20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红心红薯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从武汉市黄陂区新旺丰蔬菜商行购进,购进64kg(含抽检样品3.0168kg),截止到2026年4月15日全部售完。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红心红薯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留存了抽检批次食品的进货凭证。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噻虫嗪超限量的红心红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红心红薯噻虫嗪超限量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罚〔2026〕7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5月14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红心红薯。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