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运涛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9日本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豇豆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CCIC12604617)记载食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6-04-9,抽样日期:2026-04-09,样品数量:3kg,备样数量:1.32kg)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实测值:0.10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豇豆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从白沙洲大市场中的流通摊贩处购进,购进抽检批次豇豆共计20kg,购买价格8元/kg,金额160元。购进后以10元/kg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00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豇豆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未留存抽检批次食品的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
(三)查处情况:对当事人采购豇豆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5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5000元。本局于2026年8月4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6〕25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5月11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豇豆。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