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尹群发零售部(个人独资)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对武汉尹群发零售部(个人独资)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8日发布《检验报告》(№:CCIC1260504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5月13日将《检验报告》(№:CCIC12605040)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6年4月14日被抽检的批次山药由该单位从流动摊贩处购进,并于2026年4月14日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山药是当事人2026年4月14日从流动摊贩处购进,购进数量5kg,购进单价10元/kg,进货金额共计50元。该批次山药于2026年4月14日销售完毕,销售数量5kg(含抽检样品3.4kg),销售单价13元/kg,销售金额65元,货值金额65。武汉尹群发零售部(个人独资)收到《检验报告》(№:CCIC12605040)后立即张贴了抽检批次山药的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6月1日,召回数量为0kg。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山药时未查验购货凭证、农残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之规定裁量。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山药流入市场数量为1.6kg,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的损失较小,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2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6〕21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尹群发零售部(个人独资)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