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善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51号商业写字楼(武汉控股大厦)22层2号的武汉善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萝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白萝卜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024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5)ZXC4-0131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44699ZX)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白萝卜”销售,也未见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农药。上述被抽检的“白萝卜”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4日从武汉市洪山区芦氏德尔福蔬菜商行购进,共购进白萝卜2件,共计重量66kg,购进单价1.1元/kg,力资费16元,合计88.6元,优惠后实际付款81元。当事人查验并保留了上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农产品检验报告单。
上述“白萝卜”购进后,当事人于9月14日现场分拣时发现34.8kg白萝卜有泡水情况,故将被泡水白萝卜打包于9月16日退回给供货商,退回的34.8kg白萝卜按进价1.1元/kg计价,退回部分货值金额为38.28元。剩余部分9月16日开始销售,9月16日供给武汉市中法新城外国语学校25kg,销售单价为1.3元/kg,销售金额32.5元,同日剩余白萝卜共计6.2kg被抽检机构购买,购买单价为1.2元/kg,抽检机构购买的金额为7.44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白萝卜共计66kg,违法所得为39.94元(含抽检机构购买6.2kg共计7.44元),货值金额为78.22元。
当事人收到涉案白萝卜检验不合格结果后,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涉案白萝卜进行召回,截止至2025年11月4日,召回数量为0。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票据、检测报告。
鉴于涉案白萝卜系从其供货商武汉市洪山区芦氏德尔福蔬菜商行购进,并在购进后销售给武汉市中法新城外国语学校25kg,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及售出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函文号分别为:昌市监案移〔2025〕12-7-1226、昌市监案移〔2025〕12-7-12261。
(三)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确保食品进货安全。当事人表示从严落实收货流程,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