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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11-07 16:11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涉嫌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2025年8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的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ZXL2-00314、№:(2025)ZXL2-00318),反映当事人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销售的山药1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标准值:≤0.3mg/kg,实测值0.64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销售的小台侬芒果(精品)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标准值:≤0.2mg/kg,实测值0.27mg/kg)、戊唑醇(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0.071mg/kg)、吡唑醚菌酯(标准值:≤0.05mg/kg,实测值0.38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8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4559),反映当事人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474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8月14日和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收到山药1《检验报告》(№:(2025)ZXL2-00314)、小台侬芒果(精品)《检验报告》(№:(2025)ZXL2-00318)、鳊鱼《检验报告》(№:222504559)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分别从湖北汇东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4303484583D)购进抽检批次山药共20kg,进价为9.98元/kg,进货成本199.6元;从百色市田阳区涛佳晨芒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451003MABY0UFT2J)购进抽检批次小台侬芒果(精品)共12kg,购进单价9元/kg,进货成本108元。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从武汉市洪山区刘少新水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776H60)购进抽检批次鳊鱼共6kg,购进单价13元/kg,进货成本79元(多出来的1元为市场加收的行费)。当事人进货后在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的营业场所内销售,山药1于2025年7月21日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15.98元/kg,销售金额319.6元。小台侬芒果(精品)于2025年7月15日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15.98元/kg,销售金额191.76元。鳊鱼于2025年8月21日全部销售完,其中活鳊鱼销售单价25.6元/kg,销售数量4.536kg,销售额116.1元;死鳊鱼销售单价11.99/kg,销售数量1.212kg,销售额14.53元(死鳊鱼内脏损耗0.252kg),鳊鱼共计销售总额为130.63元。3个产品共计货值金额为:641.99元,获利255.39元,违法所得为641.99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等资质材料,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分别于2025年8月15日和2025年9月23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产品,截止2025年10月15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山药、小台侬芒果、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7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中南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召回问题产品,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二是完善检测体系;三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定期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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