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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2021-12-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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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贵东中小吃店经营的黑米馒头、自磨豆沙包、老面馒头(麦香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市武昌区贵东中小吃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黑米馒头、自磨豆沙包、老面馒头(麦香味)进行抽样检查:黑米馒头抽样单编号:SC21420000003339209、自磨豆沙包抽样单编号:SC21420000003339208、老面馒头(麦香味)抽样单编号:SC21420000003339211。2021年12月14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发布检验报告:黑米馒头检验报告编号:№:2021CJ087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自磨豆沙包检验报告编号:№:2021CJ087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面馒头(麦香味)检验报告编号:№:2021CJ087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12月16日,我局下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420000003339208、SC21420000003339209、SC21420000003339211),将三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东亭花园碧竹苑1层S4室的经营现场进行核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自磨豆沙包、黑米馒头、老面馒头(麦香味)销售;现场未发现糖精钠;经营场所冰柜内见有无标签标识塑料袋散装米酒1袋。当事人称,该米酒重量1公斤,供货商与抽检当天老面中添加的米酒的供货商是同一人,此袋米酒尚未使用。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部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但不能提供米酒的供货商的资质及检验报告单或产品合格证等资料。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将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米酒送检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12月16日,我局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2021年11月18 日抽检不合格的自磨豆沙包、黑米馒头、老面馒头(麦香味),系当事人抽检当天制售。其中自磨豆沙包制作30个,销售30个,销售单价2元/个,销售金额60元;黑米馒头制作20个,销售20个,销售单价1.5元/个,销售金额30元;老面馒头(麦香味)制作300个,销售300个,销售单价1元/个,销售金额300元。上述三种食品合计销售金额390元,货值金额390元。当事人无销售记录。

(三)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义务,确保食品进货安全。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当日2021年12月16日,即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批次的自磨豆沙包、黑米馒头、老面馒头(麦香味)进行了召回,截止2022年1月6日,召回数量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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