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华东天地店经营的台湾高粱酒蓝标42°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华东天地店经营的台湾高粱酒蓝标4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C21420100485331118。2021年6月3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编号:№: (2021)FJ(WH)-SP-011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XALS 0003S-2020《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为40.5,标准指标为41.0-43.0。
(二)检查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抽检批次的台湾高粱酒蓝标42°(生产日期2020-12-22、规格型号600ml/瓶 42%vol)为2021年4月18日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总店配送至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华东天地店货架销售,共计16瓶,进货单价14.40元/瓶,总计203.84元,销售价格为16.00元/瓶, 至2021年5月19日共销售5瓶,销售总额80.00元,获利8.00元。因销量不好于2021年5月31日退回厂家11瓶。当事人购进上述台湾高粱酒蓝标42°白酒时索取了供货商武汉富思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单,查验了台湾高粱酒蓝标42°的检测报告。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下午张贴召回公告,对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经营酒精度与标签不符的台湾高粱酒蓝标4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其酒精度数与标签的实际内容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经查,该抽检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从武汉富思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管委会普安新村二栋233号,属于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已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字[2021]15-02-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