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0〕26号)等精神,现将2023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在有效期限内,且持续运营1年及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依据《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
(三)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一是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进行备案的;二是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三是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四是近两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五是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六是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七是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八是被民政部门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1年的;九是2021、2022年度参评未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不得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十是存在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二、等级管理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具体评定时间另行通知;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满分为1000分。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评定为五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评定为四级;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评定为三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评定为二级;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评定为一级。
依据《2023年度全市评议“十优满意养老机构”“十差不满意养老机构”工作方案》,被评为年度“十差不满意养老机构”不得参与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连续两年评为“十差不满意养老机构”的二级及以下机构,市民政局将予以取消评定等级;连续两年评为“十差不满意养老机构”的三级及以上机构,报请省民政厅予以取消评定等级。2022年度“十差不满意养老机构”不得参与2023年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三、评定组织
市民政局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养老服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养老发展促进中心1人、相关行业组织1人、养老服务专家5人,共9人组成。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养老服务专家从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和复核,评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定结果须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四、评定时间和步骤
(一)材料申报(4月20日前)。坚持自愿原则,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养老机构标准化创建书面报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二)资格审核(4月30日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养老机构进行参评资格初审,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
(三)初步评定(6月30日前)。市民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书面报市评定委员会。
(四)审核公示(7月31日前)。市评定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初步评定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五)发布公告(8月15日前)。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在局官网发布公告,并颁发等级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和养老机构学习《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发动、鼓励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定。
(二)加强宣传,对标申报。各区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学习宣传落实养老机构行业标准规范的契机,组织辖区各类养老机构对标对表整改落实,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对符合等级评定条件但未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武汉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填报系统备案的养老机构,要将其备案信息及时补录到系统中,以便全面了解参评机构基本信息。原则上不在“金民工程”和“武汉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备案的养老机构,不予参评。
(三)严肃纪律,遵守规定。评定期间,参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评定工作需要如实向评定委员会、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评定委员会和第三方机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向参评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接受任何吃请。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区民政部门统一收集参评一至二级养老机构的相关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的盖章扫描件及盖章纸质版(一式两份)于4月20日前送达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段然,联系电话:59532099、13018080001,邮箱:84820306@qq.com。
附件:1.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2023年武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