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区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区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二、配合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窗口)申请登记。
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区行政审批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可由区民政部门在名称预核准环节,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向举办者主动了解设置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将《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等告知举办者,为及时有效登记、备案及提供安全养老服务做好准备,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反馈意见。
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经营性养老机构),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同级共享平台或者市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床位少于10张、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家庭托老所等微型养老服务场所纳入社区居家养老监管范畴。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及时在属地区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区民政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做好变更备案工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直接在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以区为单位统一定制),备案和发放(张贴)工作应于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
四、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各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资产流失。各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各区民政部门在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经营性养老机构批准成立登记后或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通过工作函件等形式告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日常行业监管。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区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于30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核实备案资料及运营条件。发现养老机构登记运营后没有备案的,应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其及时备案,并将其是否备案及备案后是否达到相关条件作为市区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的依据。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抄告区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区登记管理部门,由区登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五、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各区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制定完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本次通知要求等改革措施,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各区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以便市民政局掌握情况,尽快提出改进措施。文后提供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供各区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1.关于行政审批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样式(一)
2.关于行政审批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样式(二)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6.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7.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
8.登记民办非养老机构告知相关部门的《告知函》
9.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武汉市民政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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