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7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965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22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849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449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元/人·月。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