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32号)精神,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
一、从2018年11月1日起,以上对象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二、本年度11月之前已产生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众,可于2018年12月10日前拿发票原件到社区或街道申请医后救助。
三、为减轻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武昌区人民政府为困难群众出资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凡困难群众因病产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经过医疗救助之后还剩余的自付合规费用均可申请平安保险的赔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