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4143156XW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我分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化学化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综合实训大楼等教学科研场所在日常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生命科学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等实验楼在日常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污水,已建成5座污水处理设施,其中生命科学学院2座污水处理设施、化学化工学院1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因相应教学科研场所停止使用,其余2座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暂停使用。你单位在日常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及废水,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工作。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此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1月28日汤恒江提供的湖北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大学身份信息;
2. 2025年11月28日汤恒江提供的湖北大学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汤恒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大学汤恒江作为此次涉嫌环境违法事件中你单位接受调查和处罚代理人的情况及身份信息;
3. 2025年11月6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大学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实;
4. 2025年11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湖北大学在日常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及废水、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际情况;
5. 5. 2025年11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湖北大学发现涉嫌环境违法事件的情况;
6. 2025年11月17日湖北大学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湖北大学承认未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的违法事实;
7. 2025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大学承认未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
8. 2025年12月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昌环责改〔2025〕5号)1份及2025年12月8日送达回证1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于2025年12月8日责令湖北大学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9. 2025年12月1日湖北大学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的整改情况;
10. 2025年12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湖北大学已完成整改情况;
11.关于湖北大学违法行为整改复核情况的报告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份,证明你单位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你单位已完成整改任务;
12.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郭三保、张博、庞润泽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我分局于2026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分局人员复核,在我分局责令改正后,你单位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已完成整改任务。
你单位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177】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及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我分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支付或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一体化管理非税系统进行缴款,缴款账户名为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