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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武昌行审经听告字〔2026〕第78号

  • 2026-08-14 15:43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1月8日,本局收到杨必秀投诉,反映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系虚假材料,申请依法撤销其设立登记。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租赁合同虚假

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出租方为“湖北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1日。经核查,“湖北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1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设立登记时,该公司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对201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确认或追认,亦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住所使用《证明》。该店以已注销法人名义出具的租赁合同及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已不具备合法效力,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经营场所性质违法

为核实上述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本局依法向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函询。该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回函确认:街道已于2022年12月27日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区规划局)函询认定意见(武昌区查违询函〔2022〕353号),区规划局于2023年1月3日复函(武自规(昌)回函〔2022〕353号),明确认定相关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影响的情形”的违法建设。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的经营场所位于上述违法建设范围内。

根据《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非(违)法建筑……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涉案经营场所已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其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基础自始不存在。当事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及住所使用《证明》所声明的场所合法性系虚假陈述,实质上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本案调查过程中,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于2026年3月31日向本局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于2026年4月2日决定中止本案调查。

2026年6月3日,本局收到杨必秀提交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01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书。因相关民事诉讼已有生效判决,中止事由已消除,本局依法决定恢复本案调查。同时,因本案情形复杂,为确保调查工作全面、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延长三个月。

经查,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湖北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冰北副食店于20213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梓寒   电话:027-88922225

 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B113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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