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智核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智核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7月18日,举报人陈建平投诉称,其弟弟陈四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武汉智核原科技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举报人同时提交了武汉荣济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精神分裂症”;以及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四平患有精神病史,无法正常生活。
2026年7月31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武汉智核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街红巷25号1车间4号(恒安信商务秘书--AG056)”实地检查,未发现该企业在注册地经营。
本局认为,陈四平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武汉智核原科技有限公司隐瞒上述事实,冒用陈四平的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武汉智核原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4月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梓寒 电话:027-88922225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B113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