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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武昌行审经听告字〔2026〕第74号

  • 2026-08-14 15:41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武昌区鲸鱼美容美甲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市武昌区鲸鱼美容美甲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65日,举报人王玥向本局反映,武汉市武昌区鲸鱼美容美甲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21号A2地块居住项目(武昌滨江商务核心区A2地块)3栋1单元3层1号”法定用途属于住宅,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涉嫌提交虚假登记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所变更登记。

202661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武汉市武昌区鲸鱼美容美甲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嫌冒用生产经营场地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目前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该个体工商户于202641日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撤销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证书、实地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武汉市武昌区鲸鱼美容美甲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2026年4月1日取得的住所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梓寒   电话:027-88922225

: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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