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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武昌行审经听告字〔2026〕第25号

  • 2026-04-29 17:06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青禾众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青禾众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武汉青禾众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6年1月11日关于刘晓梅的合伙人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213日,举报人刘晓梅投诉武汉青禾众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了该合伙企业登记。

202639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武汉青禾众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武昌区友谊大道371号(V+城市合伙人大厦)2楼黑马加速器2-21”实地检查,未发现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2026年213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武汉青禾众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情况,目前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武汉青禾众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6年11月1日关于刘晓梅的合伙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胡蝶   电话:027-88922225

 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12号沙湖之光大厦北楼武昌区政务中心一层B113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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