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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行政审批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2024-08-19 15:05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一、申请人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15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
1 出具房屋安全鉴定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由市房管局公布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办理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2 出具清算报告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3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4 出具财务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5 出具财务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6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 59号)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7 出具公司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2、《关于委托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武人社办[2014]22号文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8 出具办学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9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二十条;3、《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第五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检测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0 出具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1 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四条、第八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2 水质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 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  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3 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4 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论证报告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411号令)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5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二、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7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
16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1、《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项。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令〔2016〕44号令)第七条;2、《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附件第1项。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29项。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31项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燃气供气场站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三)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 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洪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34项。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行政相对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8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办理时限 工作流程 申报条件 收费标准
23 出具地下构建物勘测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以上 3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已建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已经依法进行了补建或补偿的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24 出具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三条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事项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25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26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经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名称名称变更事项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27 出具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28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1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29 出具建设项目核准报告的技术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1、《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2号)第二十六条;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 )第十九条;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审查机关受理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核准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审查依据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30 出具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令〔2016〕44号令)第八条;2、《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第七条;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7〕3号)第七条。 相关机构 3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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