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做工作
2002年,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区房管局设立了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并启动了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工作。2011年,武汉市颁发了《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我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均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2018年7月1日市相关部门已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加强对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修订后的《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针对部分项目由于遗留问题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况,我局已成立维修资金追缴专班,负责历史遗留“问题房”项目未交维修资金的追缴工作。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拒绝按照房屋建成时点的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2019年6月,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布了《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后简称《细则》)。根据《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武汉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参照《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DB4201/T534-2017)制定,具体标准见附件。根据《细则》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二、下步工作打算
目前我局正按照市房管局下发的《开发建设单位维修资金未足额交存项目摸底清册》逐步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追缴工作,督促维修资金欠缴历史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维修资金。对开发建设单位失联的,我局将迅速进行调查确认;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追缴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