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发改价格〔2017〕51号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开发区、功能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174号)执行;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执行。
二、免费停车规定
各类停车场应严格执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规定。
三、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政策及中心城区(功能区、开发区)收费标准等;各中心城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新城区负责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及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督促各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进一步研究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监管措施,适时发布。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51号)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
附件: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