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文号:鄂价工服函〔2015〕84号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省肿瘤医院:
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申请批复正式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开展停车服务收费以来,对规范社会车辆有序进入停放,维护医院正常交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据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医院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就医车辆和非就医车辆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非就医车辆:中、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额度不得超过25元。
(二)就医车辆:凭当日就诊单据,中、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额度不得超过20元。
省肿瘤医院对住院就医车辆,凭住院病人住院证明,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军车、警车等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市政工程车、救护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实施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173号)、《省物价局关于省肿瘤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174号)文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