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工服函〔2015〕56号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武汉音乐学院:
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申请批复校园外来车辆正式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们在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收费试行期间,能有效规范社会车辆有序停放,维护了校园正常交通和教学秩序,依据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们校园对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外来车辆进校停车实行计时收费。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车辆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大型车辆最高不超过30元。(武汉科技大学收费范围为青山和洪山楚雄校区。)
三、军车、警车等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市政工程车、救护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你们应加强行政管理,完善校内交通配套设施和停车场设施,划定停车区域,为车主有序停放车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实施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华中师范大学校园对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128号)、《省物价局关于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对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4〕65号)、《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科技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音乐学院校园对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4〕44号)、《省物价局关于湖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校园对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4〕28号)文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