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的复函
武价函〔2015〕2号 来源:武汉市物价局
市交通运输委:
你委《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结构与标准的函》和《关于报送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结构与标准补充建议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调整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进行了听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营运价格
(一)价格标准
起步价 2.0L以下排量3公里10元,2.0L及以上排量2公里10元;
公里租价 2.0L以下排量1.8元/公里,2.0L及以上排量2元/公里,1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租价加收50%回空费;
等候费 时速低于12公里,每累计2分半钟加收1元;
电召服务费 每车次4元。
(二)计价方式
采取“等金额法”,以1元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满整金额变价跳表。
二、出租汽车营运价格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车用天然气价格涨跌情况,以本次运价调整时车用天然气价格4.99元/立方米为基点,5.89元/立方米为启动点,气价每涨跌0.9元/立方米,每车次提高或降低燃料附加1元。每次启动联动机制,10个工作日内实施到位。
三、调整出租汽车营运价格及相关工作由你委组织实施。望你委加强出租汽车市场价格监管,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做好明码标价,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标准。
四、本标准自2015年元月25日起执行。元月25日至2月15日为计价器调整过渡期。过渡期间,已调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按新标准执行,未调计价器的车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2015年2月16日起,所有营运出租汽车均按新标准执行,原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