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价函〔2014〕20号 来源: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价格的函》(武水函〔2014〕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办〔2014〕4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8元/立方米调整为平均1.18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3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3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随城市供水价格收取。(具体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武汉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物价局
2014年7月25日
附件:
武汉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 |
供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
到户价格
(元/立方米)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级:户月用水量(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下同)25立方米(含本级)以内。
月人均用水量(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下同)6.25立方米(含本级)以内。 |
1.52 |
1.10 |
2.62 |
第二级:户月用水量25立方米(不含本级)—33立方米(含本级)。
月人均用水量6.25立方米(不含本级)—8.25立方米(含本级)的水量。 |
2.28 |
1.10 |
3.38 |
第三级:户月用水量超过33立方米(不含本级)的水量。
月人均用水量超过8.25立方米(不含本级)的水量。 |
3.04 |
1.10 |
4.14 |
非居民用水 |
2.35 |
1.37 |
3.72 |
特种行业用水 |
9.00 |
1.37 |
1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