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城镇居民、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为3000元,单人户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为3500元;
3.城镇居民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本市无房,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前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申请资料,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房产状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3.审批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已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审批,以街道办事处认定意见为准。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认定,按照我市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办结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将复审结果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作为保障性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