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武房发〔2013〕65号
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
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主体: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5号)和《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13年我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东湖风景区租赁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公布如下: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一)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其资格申请或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下同)。
(二)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及承租公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的人均值。
二、新就业职工
(一)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房。
新就业职工毕业年限为大中专院校毕业6年以内,有稳定工作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三、相关补充说明
(一)上述条件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申请条件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执行。
(二)对于洪山区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过程中,已取得资格但尚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在其资格证明有效期内,仍执行原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仍执行原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
(三)新城区和其他开发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本通知确定本辖区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格条件。
(四)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原则上由各用人单位和开发园区通过自建自筹的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中的特殊群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纳入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