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三十一条“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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