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核查 信访人咨询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相关情况。
(二)问题原因及解决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对全省各市(州)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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