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武汉市市场主体住(经营场所)登记管所理办法》第五条: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但对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军队房地产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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