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市(州)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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