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20项) |
1 |
出具房屋安全鉴定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由市房管局公布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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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具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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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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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具财务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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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财务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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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财务验资报告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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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清算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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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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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9号)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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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具公司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条;2、《关于委托下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武人社办[2014]22号文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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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具办学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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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第46号)第二十条;3.《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第五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检测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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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具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第六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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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第17号)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第53号)第四条、第八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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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质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
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
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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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
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
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2.《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
价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
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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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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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综
合性能检测。 |
武昌区城市
管理执法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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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具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
伐更新验收证明;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4.《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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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
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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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出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论证报告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411号令)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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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令)第八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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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令)第十五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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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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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7项) |
25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项。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令〔2016〕44号令)第七条;2.《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附件第1项。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29项。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31项。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燃气供气场站许可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2.《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三)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
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洪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34项。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三、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8项) |
32 |
出具地下构建物勘测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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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具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三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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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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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第十八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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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出具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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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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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出具建设项目核准报告的技术评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2号)第二十六条;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
)第十九条;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第十九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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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出具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令〔2016〕44号令)第八条;2.《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第七条;3.《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7〕3号)第七条。 |
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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