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首义路街办事处
行政执法主体的数量:1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执法岗位设置数量:15
在岗执法人员数量:10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首义路街办事处 | 无 | 无 | 15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首义路街办事处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首义路街办事处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首义路街办事处 | 无 | 无 | 944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1442 | 2386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共实施行政处罚罚款数量151宗,其中包括损害花草树木、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类别;实施行政检查944宗,检查内容为门店招牌、门前三包、垃圾分类的我那个内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1442宗,包括违建快查快处13宗、巡查巡检826宗,温馨提示单29宗,责改决定书574宗。
行政处罚主要法制依据:1、损害花草树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 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76号、第710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第676号、第71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建快查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处罚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人承担。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办事处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