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昌政复〔2025〕56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于2025年12月16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网上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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