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昌政复〔2025〕52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11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期间,2025年12月1日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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