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昌政复〔2025〕第49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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