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昌政复﹝2025﹞47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10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期间,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于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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