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昌政复〔2025〕45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
一、商家违法情形系统性存在,“情节轻微”的认定纯属敷衍塞责。2025年8月24日,申请人在某店花费205元购买的8款商品无一合规,违法链条完整且主观恶意明显:5款路亚假饵、1款剪刀均为“三无产品”且条形码造假;1款路亚假饵的生产厂家“威海海猎杀渔具有限公司”无渔具生产许可,属非法生产源头;进口鱼线无中文标签且条形码无信息,涉嫌走私;甚至打包塑料袋的条形码均已注销。此种覆盖交易全环节的违法行为,绝非“情节轻微”,被申请人的该认定完全无视客观事实,是对违法经营的纵容。
二、回避“欺诈”认定、窄化法律适用,履职存在明显偏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的需“退一赔三”。商家明知商品无资质、标识造假、来源不明仍批量销售,欺诈意图昭然若揭。但被申请人刻意回避对“欺诈
行为”的核心认定,仅以《产品质量法》《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为由草草处理,对申请人基于《消法》的赔偿诉求置若罔闻,
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片面、履职不完整,实质是剥夺了申请人的
法定赔偿权利。
三、程序严重失范:商家零沟通、监管冷对待,行政履职形同虚设。自2025年8月25日申请人投诉至今,被投诉商家从未与申请人取得任何联系,完全无视消费者权益与监管要求。而被申请人作为监管主体,同样全程未以电话等有效方式与申请人沟通,仅通过短信单向“通知”,对申请人多次询问的进展,仅以“等待”敷衍回应,甚至表现出不耐烦态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调解需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处理过程应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被申请人既未督促商家与申请人协商,也未主动向申请人核实细节、反馈调查情况,其“短信通知式”处理、“不耐烦式”回应,本质是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严重背离行政机关履职的基本规范与服务宗旨。
四、处理结果权责颠倒,实质损害法律权威与消费者信任。
申请人依法维权却遭冷遇,商家多项违法仅需“退货退款+整改”即可脱身,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完全颠倒了违法者与受害者的权责关系。这种“违法成本极低、维权成本极高”的处理方式,不仅未弥补申请人的损失,更削弱了法律的惩戒与保护力度,严重损害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也彻底透支了消费者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信任。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严重失范且履职怠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申请人为支持其行政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照片;
2.照片5张;
3.市民热线截图3张;
4.支付页面截图4张;
5.短信截图2张;
6.其他截图1张。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系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对象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对象的处罚过轻且不全面,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进而提起本案复议。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的义务,但是并未规定投诉举报人有责成或加重对第三人处罚的请求权。本案所涉纠纷中,申请人的利益体现在因日常消费而引起的民事纠纷,该纠纷属于私法中的利益,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处罚、处罚的类型以及处罚的轻重,均是为维护公法利益,不会直接对申请人的个人权益产生影响,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在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仅为行政行为的反射性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的范畴。有投诉举报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有为被举报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因此,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其不具有法律上的请求权。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